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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灯具厂(下称曙光厂与吴江市**具有限公司(下称申**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公司与被告曙光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为34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540元,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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