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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络服务部与福建**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豆丁网络服务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豆丁网络服务部系合伙企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故原告福建**有限公司以南京市江宁区豆丁网络服务部为本案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福建**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豆丁网络服务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汇往户名:江苏**民法院,账号:03329113301040002475,开户行:农行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支行。缴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上诉于江苏**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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