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步**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步**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05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u003e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上海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