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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步**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步**有限公司与被告汤*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步**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0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汤*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u003e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上海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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