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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白**工艺品厂与南京**中心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现代雕塑**金属雕塑工艺品厂、南京邮政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京市**工艺品厂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南京**中心享有著作权的雕塑作品“鹏程”,作品编号为:M157;

二、被告南京市白**工艺品厂对其未经原告南京**中心许可使用上述雕塑作品的行为当庭向原告南京**中心道歉;

三、被告南京**工艺品厂向原告南京**中心赔偿人民币15000元整(已支付10000元,余款5000元保证在2005年6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南京**中心不再要求被告南京邮政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原告南京**中心不再要求被告南京邮政局拆除由被告南京**工艺品厂为其制作的雕塑作品“鸿雁传书”;

五、本案诉讼费1610元,由被告南京**塑工艺品厂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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