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器厂与被告龙**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器厂于2005年8月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三**器厂申请撤诉的理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及其他诉讼费306元,合计1231元,由三**器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