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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司与无锡**电器厂(以下简称三**器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器厂与被告龙**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器厂于2005年8月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三**器厂申请撤诉的理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及其他诉讼费306元,合计1231元,由三**器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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