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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诉被告宋*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3年1月8日签收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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