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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上虞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华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上虞市嘉年华娱乐城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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