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中**限公司诉合肥市包河区巨星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与被告合**星网吧(以下简称巨星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巨星网吧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司诉称,电影《无极》系该公司重金购得的优秀作品,该公司对其享有独占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8年7月,中**司发现巨星网吧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以营利为目的为上网者提供电影《无极》的在线播放业务。中**司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中**司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公然以营利为目的在网吧局域网内传播该公司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无极》,性质恶劣,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巨星网吧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中**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及承担案件律师代理费5000元、公证费800元和工商查询费5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巨星网吧辩称,涉案电影是由自己的技术人员从互联网上下载后发布到网吧内的局域网上的,仅供上网者观看,并且网页上有提示语提示如果有权利人对电影主张权利的话,则网吧将立即予以删除。另外,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中**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被告巨星网吧发表了质证意见:

证据1、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2008)皖合衡公证字第3620号《公证书》一份及所附光盘一张,证明巨星网吧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局域网上向上网者提供电影《无极》的在线播放。

证据2、广东**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享有电影《无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证据3、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保全证据支付公证费800元。

证据4、合肥**管理局出具的巨星网吧企业基本信息表以及工商查询费发票,证明巨星网吧系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支出工商查询费50元。

证据5、中**司与安徽**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证明中**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用5000元。

被告巨星网吧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持异议。

诉讼过程中,被告巨星网吧未提供证据。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质证意见,本院对中**司的举证认证如下:

对中**司证据1,即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2008)皖合衡公证字第3620号《公证书》,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该证据可证明,巨星网吧在其局域网上向上网者提供电影《无极》的在线播放服务,故本院对中**司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

对中**司证据2,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该证据是一份生效判决,该判决认定中**司在中国境内对涉案影片《无极》依法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因此,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对涉案电影《无极》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独占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中**司证据3,因被告不持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该证据证明中**司为保全证据支出公证费800元。

本院认为

对中**司证据4,原告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工商查询费是50元,但其提供的该份证据中却反映工商查询费为10元。针对这个问题,原告称是由于其提交发票错误所致,实际支出的工商查询费确为50元。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的发票数额和其请求的数额不一致,但考虑到原告实际已支出工商查询费用,且被告对原告支出50元工商查询费的事实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定。该份证据证实,巨星网吧系经工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合法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为此支出工商查询费50元。

对中**司证据5《委托代理合同》,因安徽**事务所实际指派律师作为本案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故对中**司与安徽**事务所之间存在案件委托代理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律师代理费数额,本院参照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在本案中的工作量及中**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情况纳入经济损失赔偿范围予以合理确定。

根据对以上证据的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广东**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北京网**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司、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宝发计算机网络服务部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作出(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该终审判决认定中**司在中国境内对涉案影片《无极》依法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8年7月31日,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接受中**司的申请,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在巨星网吧操作电脑的过程进行了公证:1、将公证员携带的移动硬盘通过数据线与该网吧电脑连接。将“屏幕录像专家V7版”软件安装到该台电脑上,软件安装完毕在电脑桌面上自动创建了“屏幕录像专家V7”应用程序的快捷方式图标。2、敲击键盘上的F2键启动“屏幕录像专家V7”的录像程序。在桌面上新建“巨星截图”文件夹。接着查看本机网络连接状态并通过www.ip138.com网络查验本机IP地址为192.168.10.92。双击桌面“在线影院”图标,显示“巨星CTV”首页,通过www.ip138.com查验“巨星CTV”的IP地址为192.168.1.247。在“巨星CTV”首页中搜索“无*”。点击播放“无*”,通过鼠标控制播放器的进度条,间断播放了该片的片头字幕、中间部分剧情及片尾字幕视频。播放完毕,关闭播放页面,敲击键盘上的F2键停止录像程序,以“巨星网吧-无*”重命名“屏幕录像专家V7版”软件自动生成的.exe文件。3、将上述操作过程中获取的“巨星截图”文件夹和.exe文件复制到公证员的移动硬盘中。关闭电脑结束操作。

中**司为收集本案证据,申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支出公证费800元、工商查询费5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中**司依法对影片《无极》DVD音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取报酬的权利。因此,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中**司有权行使电影《无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司提供的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2008)皖合衡公证字第3620号《公证书》表明,巨星网吧播放涉案电影《无极》的“巨星CTV”网页的IP地址为192.168.1.247。被告巨星网吧庭审中也认可该IP地址系其内网,即局域网的地址。并称电影《无极》系其技术人员从互联网上下载后发布到网吧局域网上供上网者观看的。故,被告巨星网吧未经该影片在中国内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权人中**司的许可,在其局域网站上传该影片,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者提供在线观看服务,侵犯了中**司对该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诉讼过程中,中**司并未举证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情况,故无法按照计算权利人受损及侵权人获利的方法确定侵权赔偿额。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依照上述方法均不能确定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可酌情在五十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额,故本院参酌中**司享有权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中**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被告巨星网吧向中**司赔偿人民币4000元。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合肥**星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广东中**限公司电影《无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合肥**星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广东中**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元;

三、驳回广东中**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合肥市包河区巨星网吧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广东中**限公司负担200元,合肥市包河区巨星网吧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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