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华隆新世纪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上海世纪**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华隆新世纪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世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世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华隆新世纪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上海**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