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水厚地与被告安徽省家家乐商**限公司、黑龙**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水厚地以其已就涉案争议与被告黑龙**出版社和解解决为由,于200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水厚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故意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水厚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9元,由原告水厚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