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以其已就涉案争议与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庭外自行和解解决为由,于200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基于其已就涉案争议与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自行和解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故意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