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为219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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