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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训学校与北京三**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与被告福**训学校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训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训学校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北**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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