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销协会与北京三**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与被告**销协会(以下简称“营销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面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营销协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三面向公司诉称,刘**所著文章《如何构造绩效管理目标体系》(该作品的字数为6000字)被收录于《渠道动力》一书中,作者将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三面向公司。被告营销协会在“市场信息网”网站上使用并传播上述作品,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权利人支付相应报酬。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获得报酬权。现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因著作权被侵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交通食宿费1000元,共计52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营销协会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庭审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05年2月22日,刘**与原告三面向公司签订《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三面向公司委托刘**汇编《渠道动力》一书,该作品及其中包含的每篇文章,除署名权和该合同约定的转让价金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三面向公司。刘**的《如何构造绩效管理目标体系》收入该书。

2005年4月15日,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出具(2005)京海民保字第861号公证书,证实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原告的代理人操作计算机,登陆互联网,通过“www.baidu.com”搜索“如何构造绩效管理目标体系”,并将搜索到的“市场信息网”(http://www.fjmi.net,该网站为被告营销协会所有)“首页”、“营销论坛”、“关于协会”、“联系我们”显示的页面内容分别当场打印,该网页全文使用了《如何构造绩效管理目标体系》一文,文后标注的作者为刘**。

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已支付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交通食宿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三面向公司提供的《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差旅费用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和对原告所诉事实的认可。原告三面向公司与刘**签订了《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原告依此合同取得《如何构造绩效管理目标体系》一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年的著作权财产权。被告营销协会在其网站上转载了该文章,虽在转载时注明了作者,但其既未经原告同意,至今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获得报酬权,依法应予以赔偿,赔偿金额酌定人民币1200元。原告三面向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为合理费用,被告应当一并支付,原告关于合理费用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省营销协会应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所有的“市场信息网”上使用《如何构造绩效管理目标体系》一文;

二、被告**销协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000元,共计人民币5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元,由被告**销协会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缴,待执行时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