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芜**烟厂与安**视台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视台与被告芜**烟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视台于200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视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视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9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980元,由原告安**视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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