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天行**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北**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