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一福建**限公司与福州**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有限公司、福建**限公司信息产业分公司、第三人福州**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9月20日以与二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有限公司、福建**限公司信息产业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5元,由原告佛山**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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