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有限公司、福建**限公司信息产业分公司、第三人福州**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9月20日以与二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有限公司、福建**限公司信息产业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5元,由原告佛山**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