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限公司诉被告吴*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美**限公司于2006年2月21日以与被告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美**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美**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8元,由原告广州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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