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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婚姻家庭建设协会与福建**业协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诉被告潘*、福建省**限责任公司、福建**建设协会、福建**业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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