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诉被告潘*、福建省**限责任公司、福建**建设协会、福建**业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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