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企业营销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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