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中**限公司与被告中**福建分公司、福建广**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中**限公司于200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福建分公司、福建广**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中**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建分公司、福建广**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28元,减半收取1764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