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慈**限公司诉被告福**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慈**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慈**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60元,减半收取3730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