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陈**、梁**诉被告半岛音**版社、广州俏**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06年10月9日以原告另行以其他方式向两被告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半岛音**版社、广州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陈**、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陈**、梁**撤回对被告半岛音**版社、广州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67.50元由原告黎**、陈**、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