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增诉被告张*官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增于200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善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对被告张*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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