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诉被告北京市尚都音韵文**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尚都音韵文**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尚都音韵文**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两千一百五十(已交纳),余款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