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泰**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限公司于200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泰**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美**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泰**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五元(原告预交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九十七元五角(已交纳),余款一并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