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迎建诉被告王**、知识产权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迎建于200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本案需要分案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王**、知**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已交纳),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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