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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出版社与纪*红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纪*江诉被告中**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红委托代理人武坚,被告中**出版社(以下简称戏剧社)的委托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纪*江诉称,我是涉案作品《戟龙》、《双脊龙》和《雷龙》的著作权人,三幅作品曾经发表在北**版社2005年9月出版的《恐龙百科全书》。在未取得我授权,未署我姓名,也未向我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出版发行的书籍《孩子一生必读的百科故事之恐龙百科》(以下简称《孩子必读百科》)上使用了我的上述三幅作品,每幅作品使用了四次。戏剧社的行为侵犯了我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特诉请法院判令:中**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收回全部侵权作品,在《人民日报》等全国性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我经济损失27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中**出版社辩称,我社确实在《孩子必读百科》一书中使用了纪**的上述三幅作品,但我社不同意纪**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5年9月,北**版社出版发行《恐龙百科全书》一书,署名主编为“纪江红”,插图绘制为“钟*、文鲁工作室”。

2008年2月24日,钟*出具证明,内容为“我不是北**版社2005年9月出版的《恐龙百科全书》(ISBN7-200-06150-6/Q.15)第128页电脑图《戟龙》、第54页电脑图《双脊龙》和第41页电脑图《雷龙》的作者和著作权人”。

2007年12月5日,文鲁工作室出具证明,内容为“北**版社于2005年9月出版的《恐龙百科全书》(ISBN7-200-06150-6/Q.15)中第128页手绘图《戟龙》、第54页手绘图《双脊龙》和第41页手绘图《雷龙》为我工作室于2005年绘制。我工作室于2005年已将上述图片版权转让给了纪江红。纪江红拥有以上作品的全部版权”。

2006年12月,戏剧社出版发行《孩子必读百科》一书,并分别在该书版权页、第86页、第56页和第143页共四次使用了纪**在《恐龙百科全书》一书中的《戟龙》、《双脊龙》和《雷龙》三幅作品。

上述事实,有纪江红提交的《恐龙百科全书》、《孩子必读百科》两书、证人证言、发票以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恐龙百科全书》署有主编为“纪**”,插图绘制为“钟建、文鲁工作室”,但鉴于钟*和文鲁工作室未对涉案作品主张权利人身份,且戏剧社亦未提出相反证据否定纪**的权利人身份,故纪**系涉案作品《戟龙》、《双脊龙》和《雷龙》的著作权人。戏剧社未经纪**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孩子必读百科》一书中使用此作品,行为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戏剧出版社辩称拒绝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纪**要求戏剧社赔偿经济损失27000元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将依据戏剧社的侵权程度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中**出版社停止在《孩子一生必读的百科故事之恐龙百科》一书中使用原告纪*红享有著作权的《戟龙》、《双脊龙》和《雷龙》作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出版社向原告纪*红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若被告拒绝履行此义务,本院将在《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出版社赔偿原告纪**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千元;

四、驳回原告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出版社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七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出版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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