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信诚旅行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要另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信诚旅行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信诚旅行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八十元(已交纳),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二千三百九十元,余款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