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里**有限公司、江西**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汇**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里**有限公司、江西**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汇**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里**有限公司、江西**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九十二元(已交纳),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六百四十六元,余款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