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北京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0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对被告北京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罗**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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