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有限公司与韩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山东**有限公司、被告刘*、被告上海中福**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