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山东**有限公司、被告刘*、被告上海中福**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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