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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与上海曹**有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与被告上**展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与被告上**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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