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与被告上**展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与被告上**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