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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诉被告赵**著作权纠纷案,本院于2006年1月15日受理。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06年4月6日追加江*为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27日、6月22日对本案进行预备庭审理,于7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律师、被告赵**的委托代理人盛泉、武**律师、被告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诉称,《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是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的学术电子出版物,经过“中国知网”www.cnki.net以CAJ格式出版发行。原告对该数据库享有著作权,对CAJ格式享有专有使用权。被告赵**开设的“峰朝网”网站www.steelbee.com、www.51lunwen.com,未经许可公开销售原告数据库中的以CAJ格式保存的论文全文,复制、传播原告数据库的论文题录摘要,既侵犯了原告对《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享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其出售的论文全文因保留原有排版、字体及CAJ数字格式,也侵犯了原告的版式权。在被告赵**注册的网站上留下的一个联系电话号码,经查户主是被告江*,由此推测江*应是与被告赵**共同侵犯原告权利的人。故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同意原告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函,以证明原告出版物的合法性;

2、“中国知网”网页和CNKI数据库定制合同,以证明原告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方式、原告对该数据库享有著作权及对CAJ格式享有专有使用权;

3、公证书及经公证下载的被告网站相关网页,以证明被告下载原告数据库中的题录摘要、题录摘要篇数、被告通过网站销售原告数据库中的论文全文、该论文采用CAJ格式等事实;

4、清华**限公司的说明,以证明CAJ格式由该公司专为原告用于编辑出版电子杂志数据库时作为全文数据库格式而开发并授予原告专有使用权;

5、委托代理协议、公证费发票、差旅费发票及购买论文支付凭证,以证明原告为追究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原告选择了300多家学校收录论文10万多篇,虽对学校有所选择,但并未对论文进行选择,而是全盘录用。被告网站从原告处下载CAJ格式的论文是通过出资购买的方式取得的权利,将论文出售给他人是转让自己对论文的使用权,转让后即予以删除,被告网站并未将购买所得的论文复制保留,故被告网站不存在侵犯原告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也不存在使用CAJ格式的问题。被告网站确实复制了原告网站上的论文题录摘要,但因被告网站对摘要编制的数据库进行了不同于原告的摘要部分的编排,且摘要内容是作者所写,故也不构成对原告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提供了以下证据:

1、经公证的被告机构卡帐户信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价值8,000元的机构卡及使用的情况;

2、被告的数据库结构,以证明与原告的数据库结构根本不同;

3、网站帖子、浙江**子版、中国知识产权网下载的文章,以证明原告是否经过文章作者同意存在争议,因而原告的权利也有争议;

4、经公证的原告网页页面,以证明CAJviewer系免费下载、论文题目及摘要也免费下载;

被告江*辩称,自己是小灵通手机的一级销售代理,出售的小灵通手机先以自己名义申请,再销售出去。原告提到的小灵通号码确实是自己销售出去的,因购买人未要求过户,所以号码一直在自己名下。但与被告赵**从不认识,也未参与赵**网站的任何活动,原告现在起诉的事项与该小灵通手机也无直接的关系。故原告的起诉事项与自己没有关系,不同意承担此案的侵权责任。

被告江*提供了以下证据:上海**限公司东区电信局的销售证明、手机市场促销协议并当庭出示了大量的手机销售发票存根,以证明自己是手机销售人员。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向上海市公安局调取了其向有关银行取得的被告赵**在网站公布的以赵**名义申请的信用卡的帐户资金往来帐目情况、向上海**理局调取的“蜂朝网”注册登记材料。

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情况:两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辩称意见。被告赵**并认为原告律师费中含有二审的代理费、律师参加诉讼也可坐火车,故认为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有扩大之嫌。原告对被告赵**提供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这并不是被告获取原告论文的唯一途径;对证据3的内容由网络下载无异议,但对内容不予认可并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题录摘要网页可供免费浏览不等于可被免费下载和复制。原告及被告赵**对被告江*提供的证据及所要证明的江*是手机销售人员的身份的主张无异议。原、被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本院的认证意见:因双方当事人对相对方提供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而这些证据与本案争议的事实相关联,故本院确认上述证据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经审理,双方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原告自1999年起编辑涉案的《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电子杂志,原为季刊,2005年经新闻出版署同意变为月刊。此杂志通过“中国知网”www.cnki.net以CAJ格式出版发行,通过包库、镜像站点和发行阅读卡(包括面额较大的机构卡和面额较小的个人卡)的方式向用户提供该数据库的检索和全文内容服务。题录摘要和论文全文是《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题录摘要部分设置有中英文题名、中英文的论文摘要、作者、作者的学校、专业、学位年度、论文级别、网络出版时间等条目。题录摘要供免费检索、阅看;论文全文供付费下载,下载论文的费用为每页0.28元。被告赵**登记设立“蜂朝网”www.steelbee.net、www.51lunwen.com(以下简称被告网站),在网站公布了供检索的论文题录摘要并出售论文。被告网站上的题录摘要也是供检索和阅看的,包括每篇论文的中英文题名、中英文摘要、作者、论文价格等条目。这些条目的顺序排列与原告的顺序排列不同,但被告网站上题录摘要中的中英文题名、中英文的论文摘要系从原告数据库中供免费检索的题录摘要页面复制而来。根据对原告所作的公证页面统计,经公证下载的被告网站上的题录摘要中,有10,149篇题录摘要中的中英文题名和论文摘要是从原告数据库中供免费检索的题录摘要页面复制而来,每篇约400字,共计406万字左右。

2005年7月29日,原告委托人员在公证人员见证下,通过e-mail向被告网站以每篇200元的价格购买了博士论文1篇、以每篇150元的价格购买了硕士论文4篇,被告网站在收到汇款后通过e-mail告知购买者取得论文全文的路径,购买者即可按照该路径取得论文全文。原告购买的上述5篇论文共计626页,平均每篇125页。被告赵**确认其在网站上出售论文的价格是硕士论文每篇150元左右、博士论文每篇200-250元。

被告赵**于网站公布了购买论文汇入资金的四个帐号,上海市公安局查询了其中三个帐号的情况。这三个帐号都以赵**名义开设于2005年2月26日,查询结束的时间是2005年8月19日。经对这三个帐号在这期间的资金流入中单笔为150元、200元、250元、300元(可能为两篇硕士论文的售价)的情况进行统计:赵**在建设银行开设的帐户上,共有40笔,其中300元的8笔,合计金额人民币7,750元;在农业银行开设的帐号上,共有40笔,其中300元的3笔,合计金额人民币6,450元;在工商银行开设的帐号上,有37笔,其中300元的2笔,合计金额人民币6,200元。被告赵**使用的购买原告论文的机构卡在2005年的支出费用是人民币5,605元。

被告网页上公布的网站联系电话中有一个是小灵通手机号码021-28380673,被告江*承认该手机由其销售出去。庭审中,被告赵**称与被告江*相互并不认识,承认网站上公布的小灵通号码是所聘用的工作人员使用,与江*无关。原告对被告江*是手机销售代理人的身份没有异议,但坚持将他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原告在发现被告网站的行为后,曾向上海市公安局报案,后再向本院起诉。到本案庭审结束为止,原告为调查取证、诉讼的支出为:差旅费11,390.4元、调查取证费(购买论文和汇款的费用)811.55元、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2,000元,共计34,201.95元。

原告和被告赵**对于被告网站上是否存在论文全文的数据库一节有争议:

原告认为被告网站上保留有从原告处下载的论文全文的数据库,被告因此可以在有人购买时随意出售,且在被告的题录摘要中都有论文编号,说明有论文全文数据库的存在。

被告赵**则否认网站上存在论文全文数据库。认为自己的网站在网上销售论文,是有人购买了才从原告处付费下载,再将下载的论文经压缩后暂时存放在网站上,以e-mail告知购买人取得论文的路径,等数天后也即确定购买人取得论文后即予以删除,并不存在论文全文数据库。理由是:原告的论文都是CAJ格式,容量较大,会占用服务器很大的硬盘空间,保存它成本太大;购买论文的人需要的是不同的门类和专业,没遇到过购买同一篇论文的情况,保存它没有必要;被告购买论文的费用与销售论文的收入相比,说明购买的论文和销售的论文数量相当。

本院分析了双方为此节事实提供的证据和各自的理由认为,原告称被告存在论文全文数据库的理由和依据不够充分。原告虽认为论文编号可以说明论文数据库的存在,但当本院要求其提供关于此观点的专家意见时,原告以专家认为这一现象不能推导出存在数据库的唯一结论为由表示不再提供专家意见。被告辩称的服务器负担与购买者不重复的辩解理由有一定的合理性,更重要的是,被告的机构卡在2005年付费下载的费用是5,605元,按照每页0.28元计算应下载论文20,018页,按照每篇论文平均125页计算应下载论文160篇。被告三张银行卡上汇入的销售论文资金笔数和总数基本平均,推想另一张卡应该也与此基本相似,则四张卡上汇入购买论文的资金笔数也在160笔左右。该数字与上述下载论文篇数基本接近。故本院确认被告陈述的先购买再出售的事实成立,原告关于被告网站存在论文全文数据库的主张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两被告是否都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问题。本案被告江*是手机销售人员的事实,双方当事人都不持异议,那么,江*关于被告网站登记的手机由其销售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主张,应该是合理、可信的。被告赵**既否认认识江*,也否认江*是其共同行为人。故原告以被告网页上一个联系手机号码的户名是江*就认定江*从事了网站的侵权行为,缺乏充分的理由与依据。故原告针对江*的起诉,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申请设立了网站,该网站从事了原告指控的行为,因此,被告赵**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

本案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原告对《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是否享有作为编辑作品的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本院认为,原告从全国众多高等院校中选取了300多家院校,将这些院校的博士、硕士毕业生的学位论文收集起来,按照不同的专业、门类进行编排,开发成可供检索、查阅、下载的论文数据库,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将数据库编制成电子期刊出版物在网上出版、发行,该数据库体现了原告在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编排方面的独创性,构成编辑作品。故原告应享有对该电子期刊作为编辑作品的著作权。被告赵**曾以网上有帖子称作为论文作者并不知道论文被收入数据库为由,对原告著作权的合法性提出抗辩。关于这一抗辩,本院认为,首先,这份帖子所述情况是否属实无其他证据证实;其次,原告的电子出版物是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出版的,是合法出版物,原告作为该合法出版物的著作权人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予以确认;再次,即使有个别论文作者认为未经其许可被收入了论文,那也是论文作者与原告之间的关系,也不足以否定原告整个数据库作品的合法性。故被告赵**的这一抗辩不足以否定原告对数据库享有的著作权。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侵犯原告数据库中论文全文作为编辑作品的著作权的问题。论文全文部分是原告整个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也是个汇编作品,原告当然享有著作权。但被告只是从原告处付费下载论文全文后再向他人出售,而论文本身的著作权是属于论文作者本人的,原告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另有一个论文全文的数据库这么一个编辑作品存在。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出售论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论文全文部分作为编辑作品的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被告赵**是否侵犯原告论文全文版式权和CAJ数据格式专用权问题。被告赵**付费从原告处购买论文的行为是合法取得论文全文,该论文全文使用CAJ数据格式是原告的行为,被告并没有对论文进行电子数据格式的转换。被告从原告网站下载的CAJviewer,既是原告网站提供的免费下载,也是使用、阅看付费取得的论文的必要工具。被告从原告处付费下载的论文,其版式保持了原作者的论文版式,且被告取得论文全文的行为,既是合法的,该论文无论以什么版式出现,被告取得即是合法的。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原告论文全文的版式权和CAJ格式的专用权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赵**侵犯原告题录摘要作为编辑作品著作权的问题。被告赵**将原告数据库中供免费查阅的题录摘要中的中英文题名、中英文摘要复制后编入自己的题录摘要数据库,放在自己的网站上供人免费检索、阅看。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院认为,原告的题录摘要是《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一部分,该题录摘要根据需要设置了相关的条目和检索项,便于读者阅看和选择需要的论文,体现了编制该题录摘要的独创性,故其本身也构成汇编作品。被告赵**在网站上将原告的汇编作品中的主要内容复制后,编入自己的题录摘要数据库,放在自己的网站上供人免费检索、阅看,侵犯了原告作为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为此,被告赵**理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赵**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的作者对汇编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故被告赵**应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使用了原告汇编作品中406万字的内容,按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汇编作品的稿酬标准为每千字人民币3-10元。因被告是侵权使用权利人的汇编作品,可以判令其承担正常稿酬2-5倍的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诉讼的过程中产生的取证费、差旅费、公证费都在合理范围之内,被告应予赔偿。本案案情复杂,调查取证较为艰难,委托律师的代理费不属过高,但考虑其中包含二审代理费的因素,应适当扣除部分代理费。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对被告江*的起诉,不予支持;

二、被告赵**停止侵犯原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汇编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三、被告赵**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人民币9万元;

四、被告赵**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中国青年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若不履行该项判决,本院将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所需费用由被告赵**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7,01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人民币8,530元(已由原告预付),由原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承担2,530元(已缴纳)、被告赵**承担6,000元(此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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