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邦诉被告中**限公司、被告中**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被告上**品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对被告中**限公司、被告中**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被告上**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9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