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房思玉诉被告上海市储能中学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4月9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7元,由原告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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