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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思玉与上海**学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房思玉诉被告上海市储能中学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4月9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7元,由原告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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