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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管理局与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魁诉被告上海**管理局和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魁于200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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