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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版社与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谢**诉被告湖南**出版社、李**、上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张**、谢**于2007年6月20日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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