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与南通凯**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斯特**雪豹公司、上**公司、江**豹厂及天**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凯**公司于200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原告张**、凯**公司按规定减半后负担1755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