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斯特**雪豹公司、上**公司、江**豹厂及天**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凯**公司于200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原告张**、凯**公司按规定减半后负担1755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