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双牛水泥厂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0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双牛水泥厂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撤回对被告双牛水泥厂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对被告双牛水泥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谢*减半负担6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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