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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与马**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公司诉被告马**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公司于2006年8月17日以本案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德一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一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原告德一公司按规定减半后负担965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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