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司诉被告常**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2006年10月17日,原告中**司与被告常**视台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常**视台就《长恨歌》、《杀破狼》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补偿原告中**司100000元。同日,原告中**司以被告常**视台已履行该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5元,由原**公司按规定减半后负担2912.5元,其他诉讼费3310元由原**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