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公司与被告**公司、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常**公司、金**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公司、金**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公司、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20元,由原告**公司减半负担4110元;其他诉讼费600元,亦由原告**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