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师协会、互软科技发展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律师事务所于2007年11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师协会、互软科技发展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师协会、互软科技发展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师协会、互软科技发展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原告张**律师事务所减半负担163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