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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协会(以下简称台**师协会与江苏**事务所(以下简称张**律师事务所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师协会、互软科技发展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律师事务所于2007年11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师协会、互软科技发展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师协会、互软科技发展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师协会、互软科技发展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原告张**律师事务所减半负担163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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