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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政钢纤维公司与谢*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仕政钢纤维公司、华建开发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以当事人业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仕政钢纤维公司、华建开发中心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撤回对被告仕政钢纤维公司、华建开发中心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对被告仕政钢纤维公司、华**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谢*减半负担1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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