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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家玛公司与顾*中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顾**诉被告每家玛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顾**于200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

原告诉称

原告顾**诉称:原告于2005年7月7日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甜蜜情缘》并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于2007年3月发现每家玛公司在销售一款由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名为《艳冠群芳》的四件套,该四件套所采用的美术图案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甜蜜情缘》完全一致。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对美术作品《甜蜜情缘》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顾*中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每家玛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顾**《甜蜜情缘》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并保证以后不再销售。

二、被告每家玛公司于2007年11月9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顾**赔偿金11000元,原告顾**就本案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不再另行追究本案之前每家玛公司有关《甜蜜情缘》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如果被告每家玛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每家玛公司另行向顾**支付违约金5000元,且原告顾**可以就此与11000元赔偿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顾**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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