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中**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与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公司、南**达公司侵权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公司、南**达公司支付原告张**两幅作品使用费人民币30000元(此款项已履行完毕)。原告张**于2006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司、南**达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江**公司、南**达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52元,减半收取1826元,其他费用100元,共计1926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