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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慧之眼**限公司与钱**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与被告苏州慧之眼百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为950元,由原告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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